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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MSB牌照的反洗钱条例是什么?

作者:莱诺         发布时间2019-11-12

  MSB属于属于注册许可制,在从事国际汇款、外汇兑换、货币交易/转移(包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ICO发行、提供预付项目、签发旅行支票等业务的公司就需要注册MSB牌照,经营金钱服务的公司,就需要遵守反洗钱政策及法律法规。

  英国MSB必须根据其业务细节在金融行为监管局或HMRC注册

  英国反洗钱立法相关主要有:《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0年刑法》,《1993年反洗钱条例》,《2001年反洗钱法规》,《2002年犯罪收益法》和《2003年反洗钱法规》。目前最主要参照《1993年反洗钱条例》、《2002年犯罪收益法》和《2003年反洗钱法规》。

  英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增加了第二类洗钱罪的罪名,即:安排犯罪财产罪。相对之前的”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而言,新罪名在行为手段范围上更广,既包括犯罪者自己处置犯罪财产的行为,也包括出于明知或怀疑而为他人处置犯罪财产的行为。这一立法目的是基于洗钱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多地约束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等经营活动主体及其雇员的行为,迫使这些行为人员必须对洗钱犯罪拥有法律意识及防范意识,否则有可能被追究为洗钱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英国还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刑事犯罪化,强制要求企业主体事先进行身份识别、记录保存与内部报告三大机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予以刑事责任,使预防洗钱的行为前置。

  其中,内部报告义务按照主体身份不同细化为三种申报制度,明确了受管理行业人员与非受管理行业人员以及受管理行业人员中一般人员与洗钱报告负责人之间申报义务及抗辩权的区分,增加了内部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美国MSB必须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中注册,并由美国国税局(IRS)进行审查,并遵守任何相关州和联邦的法律

  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遵循联邦法律,其中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以及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由于《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中对于通报交易定义的金额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造成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根据《银行保密法》相关规定成立咨询小组作为专门机构,来考量反洗钱制度的实施效果,从而发挥制度该有的作用。

  每年,通过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产生的洗钱金额在5000亿至1万亿美元之间。据估计,这些洗钱中有一半是通过美国银行进行的。为了应对2001年9月11日的袭击,美国采取了先进的措施来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对《银行保密法》(BSA)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AML)计划。该法案旨在加强美国预防,侦查和起诉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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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尽可能的全面的覆盖洗钱行为,主要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也叫跨境洗钱罪),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

  美国要求在有重大或可疑交易时,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可疑活动报告(SAR)。FinCEN担任美国金融情报部门(FIU)。美国的金融机构还必须遵守严格的客户识别程序,以验证每个客户的真实身份并阻止洗钱活动。

  香港MSB被称为货币服务运营商(MSO),并且必须向海关申请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香港的MSO必须遵守《反金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机构)条例》

  香港反洗钱立法相关主要包括1989年《贩毒(追讨利益)条例》、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以及201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分别针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以及保险业制定了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以指导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香港反洗钱工作,由香港特区禁毒处负责制定整体政策,并联合律政司、警务处、海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金融监管机构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以及银行和非银行等各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反洗钱措施。

  其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银行业条例》、《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及《补充文件》;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制定了:《证券业及期货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保险业监理处制定了:《保险公司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指引》。

  必须遵守各国MSB牌照反洗钱条例,作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对客户身份的查证,记录保存,识别和举报可疑交易,职员教育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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